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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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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章 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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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阳鼎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王建国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韩馨竹、李毅、梁静、单小星、尹晓静,李海龙、李维亮、徐宏、刘庆、郑义、方斌、张植和夏秋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阳鼎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韩馨竹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毅、梁静、单小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五、对尹晓静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六、对李海龙、李维亮、徐宏、刘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七、对郑义、方斌、张植、夏秋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资本监管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资本监管委员会

  2018年1月10日这则处罚决定书公布后,姜瑜期仔仔细细看了三遍,发生时间仅为2014年,跟上市无关,跟上市后的券商督导期无关,与父亲死那年的股价涨跌更加无关。

  整份处罚决定书仅涉及财务造假,并未提内幕交易与股价操纵。

  “你说的那个没有证据,至少我们没有查出来。年代久远,通话记录更加不可能查了,我只能说,金权集团是高手,做得很干净。”陈冬妮道。

  “就算再干净也有破绽。”姜瑜期道,“你们一定要重点查王潮。”

  陈冬妮听后十分冷静,淡淡一句:“你觉得如果被我抓住辫子,我可能放过么?王建国老婆与王潮女友的转账,说明不了任何问题。他们上市时候没有猫腻,确实是实打实的。”

  为了走到这一步,他牺牲了自己心爱的女孩和一只手,换来的结果却是如此这般。姜瑜期无法释怀,但他也知道,对于高智商犯罪者而言,确实可以做到滴水不漏,警方就算将他们抓来审讯,也会因为证据不够而不得不释放。想要捉住这样的罪犯,唯一的出路就是让其再次犯罪,然后当场捉拿归案。

  有时钓了很久都没将鱼钓上来,并不是能力不足,也不是鱼饵不好,而是时机未到。待天时地利之时,注定会上来一条大鱼。
第410章 处罚决定书(3/3).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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