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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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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章 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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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包括王建国、韩馨竹、李毅、梁静、单小星、尹晓静和刘庆。

  阳鼎科技的会计核算设置了01和02两个账套。01账套核算的数据用于内部管理,以真实发生的业务为依据进行记账。02账套核算的数据用于对外披露,伪造的财务数据都记录于02账套。

  2015年4月1日,阳鼎科技依据02账套核算的数据对外披露了《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

  二、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80,495,532.40元

  阳鼎科技通过虚构客户、伪造合同、伪造银行单据、伪造材料产品收发记录、隐瞒费用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

  经核实,阳鼎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共计虚增营业收入73,635,141.10元,虚增营业成本19,253,313.84元,少计销售费用3,685,014元,少计管理费用1,320,835.10元,少计财务费用7,952,968.46元,少计营业外收入19,050.00元,少计营业外支出13,173,937.58元,虚增利润总额80,495,532.40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35.14%。

  三、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银行存款216,912,035.55元

  2014年末,阳鼎科技¥¥银行总行账户银行日记账余额为218,301,459.06元,实际银行账户余额为1,389,423.51元,该账户虚增银行存款216,912,035.55元,占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的比例为17.16%。

  四、2014年年度报告虚列预付工程款3.09亿元

  2014年,阳鼎科技的建设项目A建设面积385,133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约2,000元,按40%的预付比例估算需要预付工程款3.09亿元。为此阳鼎科技制作了假的建设工程合同,填制了虚假银行付款单据3.09亿元,减少银行存款3.09亿元,同时增加3.09亿元预付工程款。

  五、2014年年度报告签署情况

  2015年4月1日,阳鼎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为王建国、李毅、梁静、李海龙、李维亮和徐宏。

  同日,阳鼎科技监事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监事为郑义、方斌、张植。

  4月3日在《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书面审核意见》上签字监事为郑义、方斌、张植。

  同日在《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签字董事为王建国、李毅、梁静、李海龙、李维亮和徐宏,签字高级管理人员为李毅、韩馨竹、梁静、李海龙、夏秋和。

  财务报表签字人员为法定代表人王建国、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韩馨竹。

  以上事实,有阳鼎科技01账套和02账套、阳鼎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阳鼎科技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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