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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仓五千万?我反手做空华尔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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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高盛的法务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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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3月17日,星期一,下午两点十五分。

  远星资本总部。

  伊莎贝拉坐在办公桌前,面前的三明治只咬了一口就被扔在一边。她根本吃不下去。

  从上午九点三十七分提交行权申请到现在,已经过去了将近五个小时。

  她的电脑屏幕上开着十几个窗口——CNBC的直播、彭博社的滚动新闻、高盛的股价走势图、以及远星资本的邮件系统。

  高盛那边,一片死寂。

  没有电话。

  没有邮件。

  甚至连一封自动回复都没有。

  这种安静,让伊莎贝拉感到一种极其不安的压迫感。

  她太了解华尔街的规则了。

  当一家顶级投行面临七亿多美元的巨额亏损时,他们绝对不会乖乖认账。他们会动用一切手段——法律的、非法律的、甚至是灰色地带的——来拒绝支付这笔钱。

  高盛的沉默,就像是暴风雨来临前的死寂。

  "叮——"

  邮件系统突然弹出一个新邮件提示。

  发件人:高盛集团法务部

  主题:回复:期权行权申请-正式法律通知

  伊莎贝拉的心脏猛地一沉。

  她立刻点开邮件。

  屏幕上,一封措辞极其冰冷、充满法律术语的正式函件展开在她眼前:

  致:远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抄送:LanCeWalker先生

  贵司于2008年3月17日上午9:37分通过高盛期权清算系统提交的行权申请,高盛集团法务部现正式回复如下:

  一、关于合约效力的严重质疑

  经高盛合规委员会紧急调查,该期权合约的签署过程存在以下重大瑕疵:

  签署方理查德·克莱曼先生在未经风险控制委员会正式复核的情况下,擅自批准了一笔超出其副总裁权限范围的高风险场外交易;

  贵司在申请该笔交易时提交的资产证明文件存在重大不实陈述,实际净资产远低于合规要求;

  该合约涉及的杠杆倍数(50倍)严重违反高盛内部风控政策及FINRA相关规定。

  二、法律立场声明

  基于上述事实,高盛集团法务部认为:

  该期权合约系在欺诈性前提和越权操作下签署,根据《纽约州合同法》第275条及联邦《证券交易法》相关条款,该合约自始无效。

  三、即时法律行动

  高盛集团已于今日下午1:47分向曼哈顿南区联邦地方法院提交紧急动议,申请:

  临时限制令,冻结与该笔期权相关的所有清算支付;

  初步禁令,暂停贵司的行权申请,直至法院对合约效力做出最终裁决。

  四、和解建议

  考虑到漫长的诉讼程序将对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成本和时间消耗,高盛愿意本着善意,向贵司提出以下和解方案:

  高盛集团愿意支付伍仟万美元($50,000,000)作为一次性补偿,前提是贵司:

  立即撤回行权申请;

  签署全面和解协议及保密条款;

  放弃就该笔交易向高盛提出的任何进一步索赔。

  该提议有效期至2008年3月18日下午5:00PM(美东时间)。逾期视为拒绝。

  此致

  GOldmanSaChSLegalDepartment

  JOhnMCLeiSh,ESq.

  SeniOrViCePreSident&ChiefLegalCOUn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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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高盛的法务邮件(1/3).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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